2017最新微信诈骗案例

来源:名资汇网 2018-03-16 17: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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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俊给袁保成的转款凭证

按照煤矿承包合同的约定,三个月之后,王兴俊就该进场接管烽源煤业所属煤矿,但袁保成收到押金之后,就开始不接电话、不回短信了。袁保成既不退还100万元的保证金,也不按照煤矿承包合同的约定将煤矿交由王兴俊经营管理。后经律师调查得知,袁保成与多人签订了类似的“煤矿承包合同”,同样收取了保证金。

王兴俊在得知袁保成已经将煤矿交由他人经营后,于2016年3月3日向白水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煤矿承包合同,并判令被告烽源煤业、袁保成返还保证金100万元,判令因被告不履行煤矿承包合同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200万元。

合同诈骗“变脸”劳务纠纷

白水法院审理期间的时任院长古晓为白水县人民政府委任的烽源煤业“包联领导”,院长与烽源煤业有利害关系,白水法院本应依法回避。由渭南中院指定其他基层法院审理,但白水法院依然按照程序审理。

白水法院并没有支持王兴俊的诉讼请求,而是以“劳务合同纠纷”的形式判令烽源煤业返还王兴俊保证金100万元,并承担银行同期利率。被告烽源煤业、袁保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渭南中院,渭南中院维持了白水法院的一审判决。

王兴俊认为,渭南中院的“劳务合同纠纷”的判决,实质是在庇护被告烽源煤业和袁保成,被告提起所谓的“上诉”实在运用法律赋予“两审终审制”的规定,推延执行时间,因为一旦一审判决生效,王兴俊就得申请执行。

即便渭南中院维持100万元保证金加银行同期利率的判决,王兴俊依然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为此,王兴俊在法定期限内(2017年5月9日),向渭南中院提起了再审申请,请求撤销白水法院、渭南中院两级法院的判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诈骗司法解释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即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本案中,袁保成采用“与多人签订煤矿承包合同”的欺骗手段,骗王兴俊100万元,数额较大依法涉嫌“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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