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

来源:名资汇网 2018-03-16 1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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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实践中,一些贷款人在被骗取借款后,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向法院起诉,法院也进行了相应的审理程序。经审理,法院往往认为:案件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应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时经常出现的情形是:由于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识上的不同,公安机关认为应该按照民事纠纷处理,法院则认为应该立为刑事案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案件经常为此而搁浅,并导致被害人告状无门,其财产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3、为了准确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从类型化的角度针对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诈骗案件,对能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事实做了规定。但是,这毕竟属于按照推定规则推定的主观方面的事实,加之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内涵理解上过于宽泛或者过于狭窄,因而形成了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上的种种误区。一个案件的当事人被骗取借款后,他往往根据自己对刑法的理解,认为欺骗方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为此他就要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控告。而公、检机关办案人员由于头脑中对“先刑后民”原则存在着错误认识,此时他们不是依据刑法对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对照案件事实,对案件性质有个大致的认识。他们此时经常以为,案件如果存在“借条”,当事人能够先向法院起诉,那么就是存在纠纷的借贷关系,行为人就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就不能立为刑事案件。还有办案人认为,能否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关键是能否认定以下事实:如果贷款人知道真相,就不会贷款给借款人,那么行为人就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反之,行为人就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而此规则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上却常常失灵。因为相同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在不同贷款人的思想上,可能会有不同的感受,有时甚至截然相反。如有的贷款人可能在知道真相后会立即停止借款给行为人,而有的贷款人则会继续借款给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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