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

来源:名资汇网 2018-03-16 1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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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为人对财物的处分。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后肆意挥霍,可以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但这方面情况的取证存在一定的困难,若行为人不予配合,侦查机关难以找到明确方向收集有效证据。

(4)行为人事发后的表现。行为人有无还款的意愿和行动,意愿和行动需结合在一起考量。在司法实践中,曾出现行为人在无还款能力的前提下,口头或者书面达成还款意愿,或者先暂时偿还一小部分款项,实为达到稳住被害人,阻止其报案,逃避刑事制裁的目的。要加以区分主动履行和被动退赃的差别。在司法实践中,曾出现这样的案例,行为人迫于被害人的压力,偿还了一部分钱款后,随后又逃匿,其律师以行为人有偿还部分款项主张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显然不是主动履行偿还义务,而是为之后的逃匿打掩护,因此,最终判决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再次,充分听取行为人的辩解和反驳。如果行为人提供的证据和反驳更有合理性,可以推翻推定的事实,甚至仅仅是行为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反驳存在的可能性超过了推定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案件事实存疑的状态下,也可以认定推定的事实不成立。

最后,纵观全案,得出推定的结论。如果刑事推定的结论没有充足的证据可以证明,存在不成立的可能,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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